中国台湾网7月21日讯 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台湾“劳基法修正草案”闹得沸沸扬扬,草案内容将现行“一周一例假日”,修正为“一周两例假日”。“一例一休”与“周休二例”的差别,到底是什么呢?台当局“行政院”版本的“一例一休”跟“立院委员会”版本的“周休二例”差别在哪?
其实,“一例一休”意指一天为例假日,一天为休假日;“周休二例”为两天例假日。
所谓例假日是指:不可以请劳工出勤,劳工可拒绝上班。仅有在天灾、突发事变等才可要求劳工上班,且必须加发一日工资与补休一天。
所谓休息日是指:理应能休假,但劳资双方达成共识,休息日可变上班日,可不必补假,但要加倍发给工资。前两个小时工资加发1.33倍,第3小时起加发1.66倍,加班1-4小时算4小时加班费,4-8小时算8小时加班费,8-12小时算12小时加班费,时数也计入延长工时(加班)总数,每月不逾46小时。(中国台湾网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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