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晚,永安市交警大队在城区燕江南路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工作。22时40分许,民警在对一辆车牌号为闽G1383学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车辆驾驶人陈某炎身上有酒味,随后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陈某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7毫克/100毫升,属酒后驾驶。
经核查,陈某炎为永安市齐盛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教练员,闽G1383学为教练汽车,属于营运车辆。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规定,将对陈某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这意味着陈某炎不仅仅要被拘留罚款,就是以后也不能从事教练员这份工作了。面对着这种结果,陈某炎万分后悔地对民警说:“我就靠这一本教练证养家糊口,没想到一时鬼迷心窍,抱着侥幸心理酒驾开车,现在连今后生活的“饭碗”都丢了,真是悔不当初!”
针对陈某炎的违法行为,交警大队还将通报齐盛汽车驾驶培训公司,要求企业要进一步加强教练员日常管理,杜绝此类交通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大队提醒广大教练员,作为教练员不仅要培养好学员的驾驶技术,还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拒绝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为学员做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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