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法定义务,逃避法院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泰宁法院审结一起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案件,以被告人帅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8个月。
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帅某与周某因未偿还杨某86396元材料款被诉至泰宁法院,并于10月9日判决帅某、周某向杨某支付材料款86396元,判决生效后帅某和周某仍未偿还材料款。无奈之下,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向帅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016年1月26日,帅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次日,帅某向法院交付执行款4万元;福建某纺织公司出具执行担保书,并承诺于2016年3月20日前偿还尚欠帅某的20万元工程款,1月28日提前解除对帅某的拘留。
2016年3月21日,帅某收到福建某纺织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0万元后,除用于支付该工程工人工资、材料款外,余款被帅某用掉,未偿还尚欠杨某的款项。
2016年5月5日,被告人帅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于5月20日偿还完毕尚欠的材料款。
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帅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归案后,被告人帅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已偿还全部欠款,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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