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枪击政协委员案
邵振才、邵振锋为两兄弟,邵振才是电白县政协委员、邵振峰为茂港区政协委员。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钟竞崇亲属因租帐篷做年例与邵父发生冲突,被告人黎日坤等赶到事发地并与邵父等人发生争斗。随后,因派出所出警将钟竞崇亲属摩托车扣押,黎日坤心生怨恨,当天便将此事告知了被告人吴珠发。后吴珠发多次纠集被告人黎日坤等人商量报复邵氏兄弟。
同年4月10日10时许,经跟踪,被告人吴珠发发现邵氏兄弟出现在电白县电城镇新市场某猪杂店,即打电话让黎日坤召集被告人田业利等人持枪、刀、铁管冲进店内砍打两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邵振锋手脚肌腱被砍断,构成重伤,属七级伤残;被害人邵振才被霰弹枪射击伤双下肢构成重伤,属六级伤残。
因被告人吴珠发在庭审中否认黎国强参与犯罪,被告人黎日坤等人的口供笔录也未能证明黎国强参与该案。因此,法院对原公诉机关指控黎国强参与伤害邵氏兄弟的犯罪事实未予认定。
黎国强等23人为何未认定“涉黑”犯罪?
为何未认定黎国强等23人“涉黑”犯罪?记者采访了茂名中院刑一庭副庭长、该案审判长潘泽茂。
潘泽茂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及“危害性”四大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首先,在本案中被告人黎国强与各被告人之间多是同乡、同学,或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与个别被告人甚至并不认识。因此,虽然被告人人数较多,但缺乏证据证实各被告人之间形成或约定组织分工,也没有成文或不成文的内部规章制度或组织纪律,各被告人所犯具体个案的犯罪起因与目的各不相同,不同被告人所犯个案之间缺乏关联性,不能证实被告人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
其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国强等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黎国强平时通过发放工资或者经常性地给付其他实物、利益让各被告人为他做合法或非法的事情也缺乏相应证据。
根据“证据裁判”的原则,茂名中院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23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宣判后,被告人黎国强、吴珠发、黎日坤等14人当庭表示不服将考虑上诉,另外9人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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