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其租住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的出租屋给周某、李某两个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王某某按每次30元抽取提成,并为其提供便利,至案发时共非法获利450元。
02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盈利的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枝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03典型意义
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卖淫嫖娼有伤风化,本就为社会风尚和道徳所不容,容留卖淫者常常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为卖淫嫖娼提供便利和市场,势必促进卖淫嫖娼的发生,极大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为《刑法》所禁止。这里的场所包括行为人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宾馆、餐厅、歌斤、理发店、美容院、按摩馆等场所;也包括流动场所,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其中容留2人以上卖淫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特定行业容留卖淫的主要负责人,比如旅馆业、饮食服务业等,将从重处罚。
在此,枝江法院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诱惑,切勿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若广大群众发现有卖淫嫖娼行为或卖淫场所时,请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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