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9日电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软暴力”?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9日表示,要坚持法定标准,确保罚当其罪。
全国扫黑办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有记者问:在司法实践中,界定“软暴力”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杜航伟表示,这次联合出台的《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作为犯罪手段的“软暴力”,只是行为的一种方法,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软暴力”既可以作为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手段,也可作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就像暴力手段既可作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也可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手段一样。要特别要强调的是,“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是否能够构成犯罪,还应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应当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意见》对“软暴力”所侵害的法益作了四个类别的划分。这种分类方法避免了仅对“软暴力”客观表现形式进行概括而可能出现的交叉、重复和遗漏,也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并尽可能作了较为全面的列举。此外,《意见》对打击以“软暴力”手段实施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也就是如何定罪处罚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对于“软暴力”手段认定问题,杜航伟表示,《意见》专门明确了客观认定标准。要强调的是《意见》中讲到两个“足以”。“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对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意见》也作了进一步细化。应该说在这个问题上,《意见》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
杜航伟称,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政法各部门会密切配合,坚持依法办案、坚持法定标准,既不扩大、不拔高,也不降格,加强法律监督,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确保罚当其罪。
还有记者追问,关于“软暴力”犯罪现在呈现出一个什么样的形势?哪些行为会被界定为是“软暴力”犯罪手段?
杜航伟指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
杜航伟称,“软暴力”的叫法越来越多,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也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等。从一些新闻媒体报道,或者从一些案例里面都可以看到,这些是“软暴力”的犯罪手法。
杜航伟分析,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比如,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杜航伟强调,这次制定的《意见》中,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一是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如刚才讲到的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是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生产区、经营场所等。
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如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四是符合“软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此外,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只要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也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杜航伟透露,这次《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当中,包括打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当中,“软暴力”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作中的难题。下一步,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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