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
京建法〔201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7〕2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7〕38号)要求,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支持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围绕“四个中心”的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 “三城一区”及其他国家或本市重点功能区(以下统称“园区”)建设,充分发挥人才的战略资源作用,实行更加积极的住房支持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人才在京就业创业,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布局,筹集房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二)以区为主、全市统筹。以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为主组织筹集、分配、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政策指导和房源统筹调配。
(三)计划管理、分级实施。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引才需要,在编制年度政策性住房建设和供应计划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专项供应,纳入全市政策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管理。
(四)租购并举、以租为主。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配售共有产权住房、发放人才租房补贴为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支持。
三、明确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人才住房支持政策,指导监督各区、园区开展工作。根据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统筹部分房源面向市级层面引进人才专项分配。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本区(开发区)及管辖园区人才住房支持实施政策,负责本区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筹集、分配、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园区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操作细则,负责本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及分配、管理工作,配合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分配管理工作。
四、面向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
面向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一)房源筹集
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园区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优先利用园区规划的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为成套住房,也可为宿舍型住房。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人才需求,按照相关程序申报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条件、人才结构、实际需求、职住平衡等因素综合确定。园区管理机构也可在园区周边,通过长期租赁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各区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区域,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
(二)申请审核
人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房,或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
2.本市、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
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因素确定。
符合条件的人才应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集中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各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主管部门对人才标准、就业情况、住房情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租,配租工作采取登记制的方式组织实施。
(三)租金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整体面向人才分配的,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同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由不同产权单位持有的,租金标准应保持一致。
市、区政府调配已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向人才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执行。
(四)运营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属专业企业持有运营。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应与用房单位、承租人才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五)监督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日常使用监管工作由产权单位(长期租赁方式筹集的为运营单位)负责,只租不售,不得变相以租代售,用房单位应积极配合,发现违规使用、擅自转租、转借、空置等行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严肃查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规使用。
各类人才承租期间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离职、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时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申请条件组织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
(六)其他
公共租赁住房供地、建设、装修、租金、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
面向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筹集和分配管理,实行内部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一)建设筹集
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在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通过新建方式筹集的,应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文件中注明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售;通过收购剩余政策性住房筹集的,应指定市、区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申请审核
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人才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条件;
2.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达到一定年限,各区认定的行业或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等确定。
符合条件的人才应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集中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在编在职等情况进行初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将初审通过家庭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各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主管部门对人才标准、就业情况等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才家庭可申请登记配售。
(三)配售管理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共有产权住房面向人才配售工作,可与稳定就业的非京籍家庭住房需求统筹考虑。
1.组织分配。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可通过摇号或会同区人才主管部门根据申购家庭情况打分确定选房顺序。其中,按照打分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的,各区可结合人才的急需程度、创新能力、影响力、发展潜力以及对所在行业领域的作用和贡献、在京服务年限等因素综合打分排队确定。具体规则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在项目申购公告中公布。
2.余房处理。共有产权住房竣工交用后未配售的房源,可预留一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继续面向人才配售。超过预留期后仍有剩余的,由保障性住房专业运营机构收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人才配租使用。
(四)后续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原则上不得出租,确需出租的,应征得代持机构同意。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代持机构按规定价格回购。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通过市级交换服务平台面向本区或园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才家庭出售。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各用人单位应当协助区房屋管理部门、代持机构做好共有产权住房出售后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房屋封闭管理、循环使用。
(五)其他
共有产权住房建筑规划设计、装修、销售均价、产权份额确定、后续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人才租房补贴及购房支持政策
(一)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通过向引进人才发放租房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租房补贴资金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市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发放租房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由相关主管部门确定人才标准和范围后,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备案引进的非京籍优秀人才及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可以购买用于自住的普通商品房,也可申请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七、其他
(一)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意见,就本区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建设筹集、申请条件、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等制定实施政策,依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各园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意见,就本园区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建设筹集、准入标准、分配管理、使用监督等制定操作细则,依规定程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区相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每年应以专题报告或书面汇报形式,向本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本年度服务保障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情况,确保人才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出台人才住房支持政策的区(园区)应参照本意见依规定程序调整完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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