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珠海市政协原主席钱芳莉受贿案,对被告人钱芳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钱芳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芳莉在担任珠海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约145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芳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钱芳莉系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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