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一名大二学生骑自行车过马路时,与一名60岁的男子发生口角,60岁男子先出手击打学生头部,学生随后反击一拳打中男子脸部,男子瞬间倒地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这名大学生遇事不能冷静处理,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案发后学生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故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被告人王某今年21岁,系北京某大学在读学生,公诉方指控,王某于2017年3月28日傍晚,在朝阳区某路段因交通纠纷与一名60岁男子发生争执,王某击打男子面部一拳,致其倒地磕碰头部,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男子符合右枕部受力(摔跌及磕碰可以形成)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王某打电话报警,并将男子送至医院抢救。
被告人王某供述,案发当天学校下课后,他在马路上骑着一辆共享单车,车前轮碰到了受害人男子的脚后跟,王某当时将车停下,向该男子道歉,但是男子用手推了王某胸口一下,还骂了王某,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此后男子先用手打了王某头部,王某发现男子情绪激动,身上散着酒气,为了避免男子继续出手,便用右手击打男子脸部,男子随即仰面倒地,后脑勺出血。王某出拳时,跨着自行车并未下车。看到男子出血后,王某赶忙下车用纸巾帮男子止血,并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此后男子耳朵和鼻子也开始出血,伴有小便失禁。王某表示,自己当时就是一时失控,没想到男子竟然死亡。
审理此案后,朝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应当注意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而未能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到急救中心后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查,王某家属与受害男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115万元,受害人家属对王某表示谅解。根据案情,法院决定对王某从轻处罚,并决定适用缓刑。近日法院认定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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