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人用完五把尖刀
据悉,2015年4月,吴某与石某结识,之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2017年4月,石某提出分手,吴某多次纠缠要求恢复关系,但都遭到石某拒绝。后来吴某购买5把尖刀,为方便随身携带,吴某找人在自己的一件棉袄内缝制数个口袋,插入尖刀。
2017年5月17日下午17时许,吴某酒后穿上棉袄,装上5把尖刀,来到石某的工作单位附近,准备再次纠缠石某。当晚17时40分许,石某下班,二人又发生争执,两人走到中山区人民路延伸段中海地产城市会客厅门前时,石某发现吴某携带尖刀,向同事陈某求救并拨打110电话报警。
吴某恼羞成怒,产生杀人念头,称要捅死石某。随后吴某拔出尖刀朝石某胸部、腹部乱捅。石某同事陈某前来劝阻,遭到吴某威胁。石某倒地后,吴某继续用剩余的刀朝石某背部猛刺,致石某全身多处刀刺伤、砍伤。
吴某在将随身携带的尖刀都用完后逃离现场。
故意杀人未遂被判10年
2017年10月24日,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吴某持刀故意杀害他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吴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一处(二级)、轻伤二处(二级),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吴某持械行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吴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吴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因感情纠葛而起,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关于“应当以吴某犯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不予采信。
日前,法院判吴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作案工具刀具5把,刀尖一个依法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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