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大厦管理方提出涉诉大厦系写字楼和办公场所,不是少年儿童活动的场所,但其未能举证证明该大厦作为公共场所而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出,未证实对随母亲进入的童童进行有效阻止,亦不能证实已就楼梯栏杆安全隐患进行了明确提示和防范处理,故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郭某未能充分保障之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大于栏杆间距过宽这一环境条件,故前者责任应大于后者,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公司作为应聘活动的组织者,未能对孩子进行合理安置和妥善看护,亦未对在现场临时看管孩子的雇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提示和约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二审认定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即:郭某40%、大厦管理方30%,张云应聘公司20%,张云10%,共同赔偿张云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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