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去年3月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保护家暴受害者。今年以来,天河法院共计发出人身保护令5份,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2份。
天河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梁夏生表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家庭暴力不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也存在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即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并非夫妻关系,家暴受害者也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前,天河法院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不收任何诉讼费用。
梁夏生表示,当事人要想成功获得一份合法有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要有证据意识。他建议,在遭受家暴后,要及时固定证据、收集证据,证据类型具体包括:报警记录、医疗记录、验伤鉴定、实施家暴威胁的录音资料以及街道庇护中心的材料等。在法庭上,申请人必须拿出可以证明遭受过家庭暴力或者将面临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有力证据。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依法为申请者裁定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份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可以禁止施暴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家人,可以责令施暴者搬出申请者的家,也可以实施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案例一
丈夫否认家暴 法官探问揭真相
2016年12月,李小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保护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今年1月,法官开庭举行听证。听证过程中,李小姐的丈夫谢某认为“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没有什么意义,申请人是我两个女儿的妈妈,我不会想着去伤害她”。
但李小姐提供的证据显示,谢某在微信上向妻子的姐姐承认,自己曾经对李小姐实施家暴,也出过轨。谢某还在微信上恐吓李小姐,扬言“杀了你”,“亲手打死你”;在手机短信上,威胁李小姐“只有你死,孩子才是我的”等。谢某还摔碎结婚照,拍照威胁李小姐。
面对言行不一、闪烁其词的谢某,法官通过巧妙地当庭询问,使得真相显露。
法官: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里面说道“你上次动了手”,对此被申请人有何意见?
谢某:这个情况属实,但是并没有动手。
法官:如果没有动手,为何被申请人要在聊天中说“上次动手打了”。
谢某:因为老婆吵着要离婚,我劝不了,很生气,用一盆苹果扔向她。
李某:他当女儿面拿一盆苹果扔我,我当时戴着一个金属质地的发夹,发夹被撞,直接扎进头,瞬间就流血了。他还拿钥匙扔在我腰上,也出血了。
谢某:我拿钥匙扔了她。
听证后的第二天,法官裁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居住及工作地点的200米内活动。
案例二
女婿岳母互殴 法官签两份保护令
今年,杨先生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申请人竟是他的丈母娘。杨先生与妻子婚后第6年开始分居,夫妻俩的矛盾使得女婿和丈母娘之间的关系也不断恶化。
杨先生提交了报警回执、派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收费单据、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明他头部被玻璃瓶砸伤,头面部多处软组织创伤,眼部挫伤为轻微伤。杨先生申请法院裁定丈母娘搬出现在的住所,并禁止殴打威胁他以及接触两个孩子。
法官审理认为,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杨先生遭受家暴的事实,故支持杨先生禁止其丈母娘殴打、威胁他的申请。对杨先生提出要求丈母娘搬出现住所的申请,法官查实,杨先生的丈母娘现与其女儿住在一起,杨先生与妻子正处于离婚诉讼中,现已分居,故丈母娘居住在现有住所,并不会对杨先生造成直接人身伤害,且该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在离婚诉讼中需处理的共同财产,杨先生申请丈母娘搬出其居所,并不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官不予支持。再者,杨先生并未提供其丈母娘对两个外孙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禁止丈母娘接触外孙,缺乏事实依据,法官也不予支持。
就在法官作出裁定之后的第11天,丈母娘也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申请内容为禁止女婿到自己的住所及住所以外的地方骚扰、辱骂、殴打、威胁自己和家人。为避免双方继续伤害彼此,法官支持了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威胁、殴打她本人的请求。但丈母娘未提出女婿家暴自己家人或存在家暴危险的相关证据材料,故法官不予支持丈母娘提出的禁止女婿殴打、威胁其自己的家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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