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宝马车肇事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本报沈阳9月13日电 记者韩宇 今天下午两点,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沈阳宝马车肇事致1死7伤案”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和平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孙磊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孙磊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磊于2016年9月26日11时许,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好街路口处,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使自己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及在此等候指示灯的行人信某、孙某某、马某、李某某、王某、姚某某、孔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孔某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周某、信某、孙某某、马某、李某某、王某、姚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孙磊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孙磊于2016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孙磊与被害人孔某家属,以及被害人周某、王某、姚某某、马某、孙某某、李某某、信某分别达成民事调解,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磊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孙磊自愿赔偿各被害人及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各被害人及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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