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宫产手术签字如何进行
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孕妇来说,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孕妇的近亲属可以代表孕妇作出相关决定?
王岳:目前根据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实施剖宫产应当首先征得孕妇本人意见,签署知情同意书;如果孕妇确实已经意识不清,则应征得孕妇近亲属的意见,签署知情同意书。这里还要注意,如果孕妇情况紧急,发生以下情形:近亲属不明或者无联系方式的;有联系方式但联系不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近亲属的意见明显不利于患者利益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为挽救患者生命,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委托授权”有悖法理伦理
记者:在实践中,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治疗时,会要求患者签署《委托授权书》。从法律上来看,应该如何评价医院通常使用的《委托授权书》?
王岳:正如上面分析提到的,法律用了越来越严格的标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新的要求,很遗憾的是临床并没有严格执行,当然这也和文化背景有关,特别是对于基层农村。所以,这些年医疗机构开始普遍使用“替代同意”方式,即《委托授权书》,通过书面约定绕开患者本人,由患者签署《委托授权书》授权家属来替代患者作出临床决策,这显然有悖法理和伦理原则。
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人身权有别于财产权,具有不宜委托授权的特质,特别是重大人身权,因为其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不宜由他人代理完成。
从目前来看,医学界确实存在两难的困境。例如,在患者出现意识昏迷时,有没有可能通过《委托授权书》找到比法定授权(近亲属)更有利于患者的代理人呢?所以,有人提出并赞成通过《委托授权书》明确代理人,在患者意识不清的前提下更好地代表患者利益签署知情同意书。
记者:目前使用的《委托授权书》存在哪些问题?
王岳:目前医院通常使用的《委托授权书》存在两个非常明显的问题:其一,《委托授权书》的成立与生效应当分离,即患者签字成立,但是只有当患者本人意识不清或失去作出意思表示能力时,该《委托授权书》方生效。《委托授权书》不能成为绕开患者,规避法律风险的文书。只要患者本人意识清醒,就不应凭借《委托授权书》只征求家属意见;其二,《委托授权书》不能采取默示授权方式,而应当采取明示授权方式,也就是说不能笼统说“全权”,而必须一一列举出具体授权事项,具体明确程度应当以患者是否作出不同选择为判断原则。
避免纠纷需以患者为中心
记者:当前还有一种说法,有人认为,医院目前采取的手术签字方式是为了规避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
王岳:这些年,一些医院对医患纠纷往往只是简单的“对症下药”,甚至为了减少眼前的纠纷而采取“消极保护”思想。前不久,我在一家三级医院发现,《手术同意书》已经被改名为《手术志愿书》。再仔细看看患者签字栏,几乎都以“要求”二字开头,比如“要求切除双侧卵巢”“要求输血小板”等。在医患纠纷时有发生的当下,这种方式似乎可以对医生起到一种“消极保护”的作用。但是,人们很快就会发现,《手术志愿书》和“要求”并不能减轻医务人员对患者应尽的法律责任,反而会令医患关系变得对立、疏远甚至冷漠。
缓和医患关系,还是要在医院管理制度和临床决策中确立“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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