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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男子邓某为牟取利益,买来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给我市两家广告公司,出售的假发票票面金额共计497685元,邓某从中获利5000元。
10月25日,仁和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男子销售假发票
被税务部门发现
被告人邓某36岁,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现住攀枝花市仁和区,从事个体经营。为获取利益,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邓某从柯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后,出售给我市某广告公司9份,票面金额累计339430元。之后,邓某又向东区某广告公司出售了4份假发票,票面额累计158255元。被告人邓某共从中获利5000元。
2015年1月19日,市国税局工作人员发现了邓某销售假发票的违法行为,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电话通知邓某到案接受调查。邓某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发票的犯罪事实。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2015年5月29日,邓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男子被判刑并罚款
2016年10月17日,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仁和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13份,票面金额累计为497685元,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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