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8月19日讯 前不久,三明小伙小池因身体原因,从莆田“郁金香”建材店辞职。让他没想到的是,工作了半个月,老板只给了345元工资,较原本约定的每月2100元的工资,相差甚远。
小池介绍,今年6月15日,他到莆田学园街“郁金香”建材店应聘,随后与该店老板约定每个月2100元的工资,但没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小池被调到荔园路的另一家即将开业的分店。“那段时间,分店所在的商场刚装修完毕,污染很严重。”小池说,分店正式开业后,由于周围气味非常难闻,几天下来,他的身体就出现了问题,7月2日,他向老板提出辞职,也得到了老板同意。
“上班一个月都不到,只能按临时工结算工资。”该店老板潘女士告诉记者,按理说,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但他辞职未提前说明。潘女士表示,付给小池的工资按一天50元的标准算,因为他上班时间未满一个月,所以还得扣除购买工作服的费用395元,如果小池工作到年底,则可免除工作服的费用。至于加班工资,潘女士称,所有员工的加班工资都是年底统一发放,根据小池的情况,同样无法结算。
莆田市法律援助中心王律师认为,因小池上班一个月时间不到,如果是在试用期期间,则可以随时辞职,并应该拿到事先约定的正常工资。针对扣除服装费,则要看服装是否有回收利用,若员工将工作服归还,则不需扣除工作服的费用。针对小池这种情况,王律师表示,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记者昨日了解到,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池已向劳动监察部门求助,劳动监察部门已介入调查。(海都记者李伟强 实习生林养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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