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可以“私了”。不过,在现实中“私了”小事故并不容易,很多人对交通事故“私了”的条件不了解,以致最终“私了”不了。
家住荔城区的周某因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与车主私了后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法院判决周某支付保险公司30186元。周某不服而上诉,近日,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6月22日,周某开着朋友的车撞上了市民林某的车。事故发生后,周某弃车逃逸,林某报警后,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了禁令标线,造成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该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周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支付给林某13000元“私了”,林某向周某出具收条,证明其收到周某事故补偿款13000元。
此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就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林某支付保险金30186元。保险公司按照判决书向林某支付了相应金额。
2016年,保险公司向荔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赔偿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30186元赔偿金。荔城区法院认为,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费用的,有权向周某追偿。对于林某收取的13000元补偿款系周某在诉讼前自愿支付,法院对此不做审查处理。
于是,荔城区法院判决周某向保险公司支付其所垫付的保险赔偿金30186元及利息。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在30186元中扣除其已向林某支付的13000元款项,仅支付17186元。市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按照判决要求向林某支付保险金30186元,并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周某在事故发生后支付给林某的13000元款项,未在上述案中主张,该款项产生于周某与林某之间,是另一项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追偿权的行使,故周某要求该款项抵扣30186元的保险金垫付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周某可另向林某主张权利。
据经办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不能私了有6种情况:无号牌、无年检标、无保险标的“三无”车辆,驾驶人无证或持无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药品,双方对事故事实有争议,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碰撞建筑物或公共设施。以上情况,请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本报记者刘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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