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记者从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验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决定对市场主体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根据规定,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对未自主按时公示2021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至2023年5月31日前,主动改正(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后续年度应年报的市场主体,实施宽限期制度,在当年12月31日前主动改正(补报并公示当年度年报)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仍未改正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处长吴梁荧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我们对于比较轻微的未年报的行为进行较低数额的处罚,对于首次未年报的市场主体采取首违不罚、包容审慎的措施,以此推进市场主体提升年报意识,促进信用积累,避免因为未年报而对信用造成影响。”吴梁荧说。
据了解,未年报行为的轻微与否主要依据次数判定,如首次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局将设定宽限期,在规定时间内将年报补报,将不受行政处罚;如果积累到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的幅度将随之提升。
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主体,年报事关企业商誉,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罚款,失信信息还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融媒体记者 林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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