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若干暂行规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规定》主要针对在平潭设立,符合平潭产业政策,通过科技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中小企业。
《规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梯级式激励,对获得区级评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获得省级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50万元),获得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规定》还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研发取得的优秀科技成果实施后补助奖励,对经行业专家评审并择优推荐的优秀科技成果,分别给予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7万元的政策奖励。(福建日报记者 王凤山 通讯员 张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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