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实施,共有13条措施。这是平潭第一则扶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激励政策,旨在扶持一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注册登记,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创业孵化、创新资源共享等业务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并给予相应的发展导向激励,着力构建区域特色鲜明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服务体系。
分类扶持
最高补助100万元奖补
《规定》指出,重点扶持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创新创业平台、科技交流与合作平台等四大类平台,并对不同类别的科技创新平台设立受益人扶持标准。其中,通过区级评审认定的科技研发类平台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的建设补助经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最高可获得30万元的建设补助经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补助上限100万元。
同时,对我区企业购买转化落地的科技成果给予阶梯式资助。对获得国级创新创业大赛的一、二、三等奖项目给予最高100万、80万元和5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此外,设立“岚台科技创新论坛”制度,促进岚台科技交流与合作。
等量配套
激发平台发展活力
《规定》把激发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自主创新水平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活力,作为施政工作重点,确立实施平台建设水平的等量配套资助政策,大力鼓励和支持我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区级财政按省级补助(奖励)额度给予100%资金配套支持。
突出对台
台企可获150%配套奖补
《规定》以建设“两岸共同家园”为宗旨,把大力引进台湾地区先进的技术、成果、专利等创新要素在我区落地转化作为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的工作重点,并给予超优惠的政策待遇,对台资企业或台湾同胞在我区落地的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在同等条件下予以本规定的150%配套奖补。同时,鼓励境内外机构在我区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我区将按照“一事一议”程序办理。
设立专项
资助平台稳健发展
为确保《规定》有效落地,区财政将从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拨付并设立区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根据《规定》,该专项资金仅用于平台建设与发展。各类科技组织机构对获得奖补的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定期对相关组织机构所获得的奖补资金开展专项评估。同时,对纳入区级管理的科技创新平台实施运行绩效评估制度,对不合格的平台予以淘汰,对运行良好的平台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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