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男子刘某瑜将散装低价水泥假冒各种品牌水泥进行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笔者昨日从顺昌法院了解到,经顺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瑜于10月20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2年11月至2013年6月间,刘某瑜雇佣工人在延平区一工棚内,将自己低价购买来的480吨散装水泥用“炼石”、“武夷”、“金牛”等品牌的废旧水泥袋进行包装,并以每吨360至37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获利。2013年7月30日,公安人员在该工棚内查获了还没有来得及包装销售的散装水泥88吨和废旧品牌水泥袋若干个。2013年10月17日,刘某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52800元。
提醒:广大经营者不要贪图小利而侵犯他人的商标权,要想取得某种商品的特许经营权,必须取得其所有权人的合法授权,否则就有可能被告上法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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