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小吃”集体商标2009年12月被省工商局评为省著名商标。牌子响了,就多了许多“李鬼”。笔者昨日从光泽县工商局获悉,在深入开展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中,该局连续查处4起小吃店涉嫌侵犯沙县小吃集体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案值1万余元。
经初步调查,4家小吃店营业场所的广告招牌、店面的装饰装潢以及店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沙县小吃”文字及图形商标标识,与沙县小吃同业公会注册的 “沙县小吃”集体商标十分近似。经注册人鉴定确认,上述涉案的小吃店均未加入沙县小吃同业公会,也未取得该公会的授权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行为。
目前,案件处于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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