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政和县消防队员到交警大队反馈,其14日晚出警过程中,在水南中路至南大街路段,一辆小车未对执行公务的消防车让行,并提供行车记录仪视频。根据消防队提供的信息,交警大队队员立即调取14日晚相关路段视频,通过多段视频取证,证实当事小车具备让行条件但未及时避让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车。随后,交警队员通知当事小车驾驶员到队调查。在铁的事实面前,小车驾驶员郑某承认了昨晚犯的错误。交警大队对郑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处罚100元,记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它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扣3分、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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