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拖欠工资,还外出藏匿逃避履行义务,16日,建瓯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及18名农民工切身权益的恶意欠薪案件,当庭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瓯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以及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到庭旁听。据悉,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设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来,建瓯市首例涉嫌该罪名的案件。
被告林某原是当地一家竹木制品厂老板,2014年4月,他以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农民工陈某等18人的工资。陈某等人无奈之下,向当地人社局投诉。人社局多次联系查找未果,随即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并张贴于工厂门前,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谁知,林某却对此置若罔闻,无动于衷,后逃往外地,更换了手机号码,销声匿迹。
2015年底,林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经网上追逃后落网。到案后,他才幡然醒悟,主动与18位被欠薪农民工进行协商,并支付拖欠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林某公诉前已支付了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据此,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恶意欠薪者的惩治力度上升到刑事层面,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这一罪名的确定,不但显示了法律的警示作用,而且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进一步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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