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瓯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建瓯市首例客车严重超载入刑案。
案情
今年3月,徐某驾驶中型客车承载17名乘客从顺阳乡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东峰镇车站时下车4人,同时又有17人上车,共计载员32名从东峰驶向建瓯。当车辆行至建瓯东门路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现场检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1人,超过核定载乘员12人,属严重超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事客运时超载10人以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徐某到案后当庭自愿认罪,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解析
酒驾、超载等危险驾驶有重大安全隐患,极易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对校车、客车超载超速现象的惩治力度。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超载、超速等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希望通过该案的审理督促所有客运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从源头预防违法行为,自觉维护乘客人身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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