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0日2时许,王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宋慈广场沿东桥东路向建阳水东桥方向行驶,行经金茂广场灯控交叉路口时未按照导向车道行驶,所驾车辆与暨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王某、暨某二人在协商赔偿准备私了被执勤民警发现。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226mg/100ml,暨某体内酒精含量为0mg/100ml,民警遂将王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暨某负次要责任。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芳杰 郑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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