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7日16时30分许,吸毒人员项某某通过其微信联系周某,提出要购买“三个”共6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9时30分许,周某与项某某约定在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工商银行门口交易,19时45分许,双方在银行门口见面后,周某将一小袋约“一个”甲基苯丙胺交给项某某,当周某准备再交付一些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从项某某处查获一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从周某右脚袜子中查获另一大袋疑似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两袋白色晶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经指认称量,所查获的两袋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0.75克和7.37克,共重8.12克。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李芳杰 黄佶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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