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临时起意,聋哑人盗窃480元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近日,政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聋哑惯犯盗窃案。
2016年6月20日下午15:30,这已经是陈某第三次站在政和法院庭审现场,此前已经有两次因为盗窃在同一法庭受刑事审判。
2016年3月19日,陈某在政和县某公交站点搭乘公交车,在车辆行驶途中,其看见站在身旁的乘客薛某背的双肩包拉链没拉紧,便临时起意,从包内盗出一个钱包藏于身着的针织外套内,随后下车。此次盗窃共获得480元,但陈某没想到的是,盗窃金额数量少,却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是聋哑人,且是临时起意作案,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清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但其从2011年起,多次因盗窃罪受过处罚,前科恶劣,应酌情从重处罚,故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虽然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并不意味着对这类群体犯罪的放纵,本案中的陈某,是一名聋哑人,但其却屡犯不改,最终因在公交车上盗窃480元,获重处。残疾人是社会生活中的特殊群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残疾人的包容度增强,社会公共资源也逐渐向他们倾斜,更多的残疾人在社会的关爱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拥有美好人生。希望陈某能够接受此次教训,在社会和家人的帮助下,重新开始,在无声的世界中,演绎出自己应有的人生。(本文人物为化名)(通讯员 袁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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