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各地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日前,市住建局发出《关于加强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杜绝建筑施工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
通知指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是建筑施工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接触尘、毒、噪声、高温、辐射等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在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防噪声、防高温、防辐射等技能培训,鼓励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作业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卫生检查费用由建筑施工用人单位承担。
据悉,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将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安监、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合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记者 吴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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