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朋友却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因两男子对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法院调解二男子承担了连带偿还义务。而后,该二人又因追偿权向法院起诉。日前,古田县法院判决该朋友彭某甲分别向彭某乙、余某偿还已经履行的担保债务人民币60000元。
据悉,彭某甲于2013年4月28日向王某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息2.5%,季度结息,借款期限半年,逾期按每月3%利率计息。彭某乙、余某为彭某甲的该笔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后因彭某甲不能还款,王某以彭某甲、彭某乙、余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彭某乙与余某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古田县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彭某乙、余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彭某乙偿还王某借款本息60000元。上述调解款项彭某乙、余某于2014年11月29日全额支付与王某。
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人已承担连带偿还义务的,依法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判决被告彭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还原告彭某乙、余某已履行的担保债务人民币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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