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难断家务事 双方各执己见
谢女士与郭先生双方互不同意对方的分割方法。承办该案的钟法官提议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或让双方竞价,但谢女士与郭先生双方对房屋的价格陈述不一,经法院组织协商后仍不能对价格达成一致意见,且均不同意申请评估和承担评估费用,对竞价方式,双方也均以无能力支付补偿款为由拒绝。
故此,福安法院作出同意谢女士与郭先生离婚的判决,但对诉争的两处房产暂不予分割,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另行通过诉讼等途径处理,本案不予一并处理。谢女士不服,上诉至宁德中院。后经宁德中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以案说法 离婚房产分割知识
据福安法院的钟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三种处理方式:(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双方竞价;(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同意“竞价、评估、拍卖”三种分割方式,法院可对诉争的房产暂不予分割,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另行通过诉讼等途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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