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韵达快递价值万元的包裹到广州,不料蹊跷遗失。”8月26日上午,市民蓝女士向本报反映,她于7月1日将几块月光石、红宝石及一些饰品邮寄往广州一家公司进行加工镶嵌。可是,广州的收货方却迟迟没能收到蓝女士的包裹。蓝女士在网上查阅物流,发现快件在广州分拨中心莫名失踪了。对此,龙岩市闽速快递有限公司(韵达)出具一份证明函并预付600元路费,协助蓝女士前往韵达广州分拨中心核查。然而,此次广州之行对事件的处理并无作用。9月9日,蓝女士带着满肚子怨言从广州回到龙岩。
邮寄宝石 快递蹊跷遗失
“快递的包裹里面有几块非常漂亮的月光石和一颗红宝石的裸石,还有我自己的一条翡翠项链,价值1.5万元左右。”蓝女士告诉记者,这些宝石是2个月前她在斯里拉卡旅游时在当地购买的,回国后准备把这些物件进行镶嵌加工。于是,便决定将其打包寄往广州的一家公司。
因为长期跟韵达快递合作,7月1日,蓝女士通过该快递公司邮寄了以上物品。“当时快递小哥并未询问我是否为贵重物品,也没告知我应该保价。”蓝女士说。通过网上物流单查询,快递寄出两三天后都很顺利,并于7月4日到达广州分拨中心。但问题来了,几天过去了,包裹的物流信息依旧停留在广州分拨中心。“打电话跟收货方联系,对方也告知没有收到快递。”
意识到包裹遗失了,蓝女士于是找到韵达快递龙岩的加盟商龙岩市闽速快递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通过查询物流信息并与广州的加盟商联系,得知包裹确实在广州分拨中心遗失。
申诉维权 反复沟通无果
事情发生后,韵达龙岩加盟商提出愿意按照最高赔偿金额,赔偿蓝女士1000元。对此,蓝女士感到不服气,自己邮寄的物品价值1万多元,这样的赔偿她不能接受。她认为应按原价赔偿。“我与韵达广州的加盟商也沟通过,他们却说‘钱不是我收的,你不要来找我’。”
对于蓝女士的赔偿请求,8月27日,记者从韵达龙岩加盟商负责人方先生处获悉,因为蓝女士邮寄的包裹并没有保价,在运输过程中遗失,只能按照最高赔偿金额来赔偿。“这是公司的规定,我们加盟商也没办法。”
后来,蓝女士致电韵达上海总部,要求提供一份调查报告。“总公司告知会处理此事,但一直未能向我提供报告。”蓝女士说,我们都知道包裹是在广州分拨中心不见的,为什么韵达公司不能从内部直接调查清楚,给我一个说法?”
蓝女士也向广州市邮政管理局申诉中心提出了申诉,希望能将事情顺利解决。该申诉中心建议蓝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也想过起诉他们,但是我快递的东西是珠宝,举证太难,我没有办法证明我快递物品的价值1.5万元,官司太难打了。”在这种情况下难道就只能自认倒霉,丢了就丢了吗?
反反复复地沟通,一个多月时间下来,蓝女士得到的答复还是正在调查中。“两个月过去了,这件事件怎么还在调查?”韵达龙岩加盟商本着解决事情的态度,多次提议蓝女士前往广州处理,并表示愿提供相应的路费补偿。
赔偿争议 报警处理较好
当天下午,我们来到位于经济开发区的韵达公司龙岩分部,找到负责人方先生。当被问到蓝女士的快递物品丢失案件时,方先生告诉记者,蓝女士没有和他们的快递小哥沟通说是贵重物品,如果是贵重物品的话则需要进行保价。但是,蓝女士并未给邮寄的包裹保价。“如果有保价的话,韵达龙岩公司愿意承担保价范围内的赔偿。”方先生表示,目前最好的方法是由蓝女士到广州去报警,由警方来调查处理,“我们可以负责车旅费。”对此,蓝女士要求方先生为其开具证明函,证明其物品确实是在广州分拨中心遗失。
据了解,韵达快递是由加盟商组成,每个负责点都是负责人交纳押金就可以成立。韵达总部公司对各地负责人进行指导培训,在各个负责点装了摄像头,负责管理。而蓝女士认为,虽然该快递公司是加盟性质,但是快递物品丢失地明确在广州,韵达公司内部只要找出广州的视频资料,找广州相关负责人调查清楚,应该就能好好解决此事。“解决一件事情为何要这么繁琐,无法理解。”
8月27日,蓝女士收到方先生开具的证明函及预付的600元路费。9月7日,蓝女士前往广州报警求助。但警方告知蓝女士,因为快递行业存在诸多法律盲区,快递件丢失现象太普遍。蓝女士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快递是被人盗走的,如果单纯是快递件丢失的话,警方便没有权利介入。所以警方只能例行公事到快递公司查看一下。“之后便没有下文了,难道我们的贵重物品丢失了,只能自认倒霉吗?”对于这样的结果,蓝女士满肚子怨言。
律师解答 获赔关键点
9月9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天岩律师事务所的张建红律师。
张律师表示,在这个案例中,蓝女士能否获得赔偿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蓝女士须证明其邮寄的物品就是其丢失的价值1.5万元的几块月光石和一颗红宝石的裸石以及一条翡翠项链的事实;二是快递单背面的报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而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只要快递公司制定的赔偿条款不违反公平原则,同时尽到说明义务,则相关条款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若蓝女士对保价条款明知的情况下而不选择保价方式,那么快递公司按照未保价情况下的约定进行赔偿也是合理合法的。”张律师说,“而赔款依据方面,此类案件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邮政法》的相关规定,我认为,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即在邮寄物品丢失造成的损害赔偿方面应优先适用邮政法(特别法)的规定。而我国邮政法规定:对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付邮费的两倍。”
“所以,蓝女士在填写快递单时,若收件员在收件时对快递详情单背面写有的保价格式条款已进行了充分提示,而蓝女士也未对格式条款予以否认,这样该格式条款对双方均具约束力。那么,只能按照双方约定进行赔偿。”
同时,张律师还提醒消费者:对于高价运输品应尽量采用保价运输,不要为了节省运费而不告知收件员或不选择保价方式;快递单要填写完整,消费者要注意货物填写是否全面、清晰,应标明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快递方式、取货方式;要保留快递过程中的相关凭据;要选择正规的、信誉好的快递运营商,交货之前最好查看接货人员的相关证件,寄物品时要求包装前接货人员查看货物,在快递单上明确货物信息,签收方要当面开包检查、核对好货品后再签收,以此来避免类似蓝女士的遭遇。(记者 石芳 张梓睿 实习生 林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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