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债主便将担保人告上法院。但担保人以超过担保期限为由,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连城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12年3月25日,童某向朋友李某借款3万元,借期6个月,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童某于借款当日出具了借条,并由陈某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借款到期后,童某未归还借款。
今年5月20日,多方追讨欠款无果的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陈某承担担保责任,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陈某的诉讼请求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的保证期,陈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于是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记者康泽辉通讯员陈立烽江其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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