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但不少职场人士因工作繁忙而无法休假,单位也心安理得地接受着他们的“敬业奉献”,这显然有违法规。对于应休而不能休的情况,法律法规是作何规定的?
“这种情况下应给职工补偿。”昨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科长张胜辉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2008年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而对于可以休假但职工自己不愿休的,单位也要支付补偿吗?张胜辉说,继条例之后我国又出台了更加有针对性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已安排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还有职工反映,休了探亲假等其他假后,单位便不允许再休年休假,这种做法对吗?办法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而像有寒暑假的教师还可以另外享受年休假吗?条例规定,对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另外诸如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也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记者 林阿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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