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再由当事一方事后补写空缺的内容,这样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连城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1年,张某的同事余某称要在农行办理一笔贷款,请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在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时,余某从农行工作人员手里拿过一张空白担保书,请张某为其签字作保。因两人关系好,张某签完字便先离开。
2013年8月,张某接到农行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为陈某担保的5万元贷款已逾期未归还,他才知道其担保已被人“移花接木”。
庭审中,张某辩称在空白的担保承诺书、借款合同书中的担保人处签名,是为案外人余某担保,而不是为被告陈某贷款提供担保,该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空白合同中签名,表明其已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明知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张某仍对自己的民事行为采取随意、放任的态度,另外,张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合同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张某仍对该笔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记者康泽辉通讯员陈立烽江其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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