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净化城市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在中心城区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重点解决户外广告、门牌店招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档次不高、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中心城区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东肖、红坊、龙门、铁山等十一个镇(街)及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范围,含中心城区过境铁路、高速公路、国省县乡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包括高立柱广告、墙体广告、灯杆道旗、店招、围墙广告、电子显示牌(屏)、灯箱、霓虹灯、宣传栏、指示牌等。
二、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相关规划及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门牌店招需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依照相关规范进行设置。
三、集中清理整治户外广告设施:一是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分类清理,依法处置;二是以公益名义申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的,一经发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三是对已审批但超过审批期限的,进行分类甄别,依法处置,其中严重影响市容观瞻、市政设施使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四是规范治理门牌店招,对部分商家店铺“一店多招、广告混搭,设置无序、制作低劣”等设置情况,按要求整改;五是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经批准实施前,暂缓设置新的户外广告,对已超过审批期限的不得办理延续手续,仍在审批期限内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暂缓处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批准实施后,所有户外广告设施按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处置。
四、对需依法整治的户外广告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五、在龙岩市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调查统计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报备或有意隐瞒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责令限期清理,并予以通报。
六、公职人员一律不得违法参与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活动,或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参照《龙岩市公职人员参与中心城市违法建设处理暂行办法》,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在整治户外广告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妨碍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希望广大市民、商户和企业自觉遵守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依法依规设置户外广告,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为创建宜居宜业、宜商宜游新龙岩贡献力量。举报电话:市监察局2324110;市执法局2296404;市广告办2257255。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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