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杭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挪用的资金人民币72万多元。
2013年1月24日至3月间,被告人李某利用担任某村村民小组长、保管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征地补偿款人民币72万多元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后因无法归还而外逃。2014年10月18日和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两次与镇派出所民警联系准备投案。2014年10月20日,在龙岩火车站被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法院经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陈立烽 高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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