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意外收获一笔6.3万元款项,经多次催告后仅归还部分钱财。3月12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33000元及利息。
季某委托朋友替其购买了一批货物,2014年9月27日,季某欲通过建设银行网银将63000元款项转给朋友,不料输错了账号,误将钱款转入林某的银行账户。此时的林某正是用钱之际,飞来意外之财喜上眉梢,也未去深究钱从何来。季某则眉头紧皱,通过银行知晓林某联系方式后,多次通过电话催促林某归还全部“错汇款”。而林某仅于2014年10月16日和10月17日分别向季某返还20000元和10000元。过了3个月,季某迟迟不见林某归还剩余的33000元,无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在没有合法根据的前提下,将季某错汇款中的33000元据为己有,致季某遭受财产损失,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对于季某主张林某应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利息属于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孳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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