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抛夫弃子离家出走近3年。今年8月,丈夫得知妻子在外与他人同居,并产下一女,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近日,龙岩市上杭县法院作出判决:准许离婚,女方支付男方离婚损害赔偿2万元。
李某与妻子王某于2007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结婚,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但之后,王某独自前往东莞,夫妻分隔两地,感情开始变差。
2011年8月,王某向上杭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庭前调解,王某撤诉,但隔三差五闹离婚。2011年9月26日,在王某的强烈要求下,原、被告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可是,还未办理离婚登记,王某就抛下孩子出走,杳无音讯。
直到今年8月20日,李某得知,王某在永定县湖雷镇生育一女儿,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王某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及其经济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情况,确定赔偿金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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