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网10月29日讯 清明扫墓时,不慎引燃杂草引发森林大火,45亩林地被大火殃及。长汀的张某事后积极补救,交了保证金,还对被毁的林地进行复绿补种。他的这种行为也为自己赢得了轻判,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昨日,该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6个月。
2014年4月5日,张某与家人到长汀县河田镇某山场扫墓。在祭扫过程中,张某用打火机点燃蜡烛烧香、燃放鞭炮、烟花和烧纸钱。其中,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在地上炸开,四溅的烟火喷射在周围的杂草丛中,而张某等人并未注意便离开了。
烟花已经点燃了杂草,随着风势,一场森林大火也被引燃。经鉴定,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45亩,林木损失总价值1万元。
火灾发生后,张某回到现场积极扑火,并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张某向林业部门缴交了生态恢复补偿履约保证金1.5万元,并与家人一起对被毁的林地进行复绿补种,取得受灾林农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其补种树木恢复原状,对被毁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可从轻处罚。(海都记者 戴敏 通讯员 罗礼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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