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且情节恶劣的被告人刘某,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5年6月28日12时许,家住长汀县河田镇的被告人刘某明知河田中学举行会考,仍伙同他人(待查)爬围墙进入校内,在老师劝阻在前的情况下,以学生有看他为由跟随学生至学校食堂门口、学校阅览室门口,在该校阅览室门口,被告人刘某手持一把竹制扫把将在该学校参加中学会考的被害人吴某、范某(均未成年学生)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吴某、范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6月30日,被告人刘某在家中被长汀县公安局河田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通讯员 罗礼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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