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个人房屋出租,却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近日,一名房东因“疏忽大意”,被福州市公安局义洲派出所依法处罚。
15日,义洲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流动人口摸排时,发现某小区房东黄某将房屋出租给肖某居住后,未依法将租客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备。
民警对黄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要求黄某务必依法管理租赁房屋,切实履行出租人义务,及时做好承租人的信息登记并办理备案手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者 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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