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7日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福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进一步深化“十四五”期间标准化工作改革,增加福州市标准有效供给,促进“福州标准”体系日趋完备。
《办法》明确,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而又符合福州市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需要统一的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福州市地方标准。福州市地方标准效力为推荐性标准,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管理福州市地方标准,负责市地方标准统一立项、组织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上报备案等;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归口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市地方标准工作,提出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负责标准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以及组织实施等;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主要负责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
《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主要有12个环节,即征集立项建议、提出立项申请、作出立项决定、组织起草、征求意见、送审、组织技术审查、修改报批、批准编号、公告发布、备案、向社会公布,还规定了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制度以及复审程序,并对起草单位、复审环节监督以及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 通讯员 游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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