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编办联合印发《关于向平潭综合实验区派出监察机构的通知》《关于向乡镇(街道)和特殊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的指导意见》两份文件,对向基层和特殊区域派出监察机构作出规定,以实现对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据省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上述两份文件重点对派出监察机构设置、领导关系、工作职责、监察权限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省监委向平潭综合实验区派出监察工作委员会,县(市、区)监委向所管辖的乡镇(街道)派出监察组,市、县两级监委向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等特殊区域派出监察机构。所派出的监察工作委员会和监察组,均与该特殊区域或乡镇(街道)的纪检机构合署办公。派出监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派出监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均由合署办公的纪检机构领导兼任。
此外,两份文件还对派出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和监察权限作出规定,派出机构均向派出它的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并根据派出它的监委的授权开展工作。派出机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处置,提出监察建议。派出监察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等调查措施。派出监察组可以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调查措施。
(福建日报记者 林蔚 通讯员 储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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