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区消费者孙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某百货店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米花牌投影仪一台,在线支付4268元。孙某某在验收时发现,其收到的投影仪背面标注的品牌为科科牌,并不是其所下单的米花牌,且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该投影仪CCC证书任何信息。孙某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联系该网店,发现该网店已经关闭,无人回复。孙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百货店“退一赔三”,退货款4268元,赔偿损失12804元,共计17072元。
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向某百货店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案涉商品,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孙某某提供的实物照片显示案涉商品品牌为科科牌,与某百货店在网络上宣传展示的商品不符,且案涉商品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无CCC证书认证信息,故可以认定某百货店故意销售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商品,致使孙某某购买了案涉商品,其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某百货店退还孙某某货款4268元,并以货款价格的三倍即12804元赔偿孙某某的损失,孙某某退还案涉商品,如不能退还,折抵价款。
法官说法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实践中经营者销售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及说明的均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诚信秩序,应予打击和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此案依法认定某百货店构成欺诈并判决其向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利于警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陈立烽 蓝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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