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可以保存相关证据(发票、购物凭证),网上购买需要保存实物照片、购物链接、交易快照、物流信息,向网络交易平台或卖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还不能解决,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公益打假受法律保护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买家发现一些网店出售的自制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后仍然会购买,之后以各种理由要求退货或者向店家索赔。有些网店卖家将此类行为称作“碰瓷”,也比作线下的“职业打假”。
刘俊海:“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方面提高了制假售假的成本,另一方面让其他消费者免于遭受同样的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打假人拿一加三倍的惩罚赔偿不是不当得利,这是有法律保护依据的。
郑宁:客观地讲,“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并非没有积极意义,出于公益的“职业打假人”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品质量和消费领域的立法和执法。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角色,滥用权利,就产生了很多问题,严重的甚至构成违法犯罪,其消极影响超过了积极影响。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的答复意见》称,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合法卖家可寻求保护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不少出售自制产品的网店都遇到过故意索赔的买家,但很多时候为了店铺声誉就此妥协,尽快赔偿解决问题。
郑宁:网店卖家应了解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抗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的答复意见》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相关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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