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对象身份均为捏造
检察机关指控称,马某伙同张某等人(已另案处理)于2010年6月至8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姻介绍为由与被害人佘女士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佘女士人民币共计58万元。另外,马某伙同张某等人于2012年7月间,骗取被害人邢女士人民币共计2.1万元。
在法庭上,马某辩称,佘女士并非是征婚者,58万元是为了与其公司合作经营而支付的,因此其不存在诈骗行为。
华盛腾达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证实了公司的诈骗行为。王某表示,公司里有二三十名员工,他负责会员的后期工作,而约见异性会员属于公司的前期工作。征婚者都希望寻找条件好的相亲对象,为了骗取这些人交纳高额的会员费,前期的工作人员都会表示公司拥有优质资源。
公司的会员资格有多个档次,会员费从1.8万至98万不等。合同签订后,每月公司都会安排征婚者约见异性会员,根据多名被害人陈述,“婚托”虚构的身份包括地产老板、军医、人大代表等。但事实上,这些“优质男”并不存在,身份均为捏造。
如果征婚者始终不满意并提出异议,就轮到后期工作人员出面,来劝征婚者放低条件,稳定征婚者的情绪。作为中介人员,只要每月达到了婚介合同约定的见面人数,就可以挣取会员费。公司员工魏某表示,会员费到手后,员工与公司是五五分成。
检方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马某对佘女士实施了诈骗行为。关于佘女士对交纳费用的目的前后陈述不一致的问题,法院认为,佘女士的内在动机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针对检察机关对马某伙同他人诈骗邢女士的指控,因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故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
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因马某实施的犯罪行为只是全部合同诈骗的一个环节,故认定其系从犯。朝阳法院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马某为涉案公司负责人,应为主犯,且马某拒不认罪,一审法院对马某量刑畸轻,故提起抗诉。
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马某为华盛腾达公司负责人之一,但不能证明案发时马某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公司管理者张某也并未指证马某为公司负责人,且涉案违法所得由婚介公司收取,不能证明马某从中获利,故应认定马某在犯罪中系从犯。故二审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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