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加班不要紧,有加班费吗?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据此,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费。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延时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就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150%或3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是这么规定,但是事实上能正规据此执行的一般是国家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少数的其他企业单位,更多的是员工们被“自愿”加班。
有一些公司会以“项目”的方式工作,没有到点上下班之说,截止日期才是王道。一旦项目出现问题,甚至是某一个时间截点要推迟,所有人立马不分很白昼夜挑灯夜战解决问题以达到项目时间截点和“流水线”的统一。而且中国的企业鲜少有加班费一说,甚至你要加班还要有“申请”批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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