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华区刘女士咨询:最近,我和丈夫李某被田某告上了法庭,起诉理由是我丈夫向其借款80万元并签有合同,约定年利率24%,借期一年,现借款期限届满未偿还本息,故而成讼。我追问李某是怎么回事,李某称他因赌博被人追得紧,故向生意合作伙伴田某求助,田某获悉后,就借给了他80万元。就此问题,我找到田某核实,田某也承认确实如此,谈话时,我对此作了录音,并拟向法庭提交。我想了解的是,我的丈夫因赌博欠债借款,田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借钱给他,我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吗?是否此类借贷不受法律保护,是否李某也不用还田某的借款了?
法律帮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本案中,田某明知李某借款是为了偿还赌债却仍然出借,故该借贷合同应归于无效。但在该借贷合同无效后,并非不用偿还本息,李某因该合同取得的8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至于是否支持李某的利息损失,人民法院可根据李某、田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酌情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指出,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虽然田某不是赌债这一非法债务的直接“债权人”,但是他明知李某向其借款是为了偿还赌债,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因该笔款项属于李某参加赌博违法活动而派生的债务,且根据该笔款项的去向也可知并未用于李某和刘女士的夫妻共同生活,故刘女士不应为此债务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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