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西安讯(李德才 记者徐文智)《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7月27日下午闭幕的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获悉,《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通过人大审议,陕西省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将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据了解,《条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除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外,还将具体履行11项公益性职责,其中重点对4项工作职责进行了细化:一是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二是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突发情况;三是对损害或者有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四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专业委员会,协助调解纠纷。
同时,《条例》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组织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试验,并公布结果;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代表消费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这些内容都较原《条例》作了较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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